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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區文化觀光推廣中心自行車借用須知

鳳山區文化觀光推廣中心自行車借用須知
一、目的:為促進本區文化、觀光休閒產業之推廣,提供觀光旅客利用自行車樂活漫遊鳳文化古城與鳳山溪、曹公圳水岸景觀及觀光區景點,藉以吸引觀光人潮帶動商機,促進地方繁榮,特訂定本須知。
二、使用對象:一般民眾,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須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寫借用申請書。
三、借用時間:每週二至週日上午9點~下午4點止(週一公休)。
四、借用數量:接受個人借用,1人1輛,另因自行車數量有限,團體請填表預借。
五、借用費用:自行車免費使用。
六、還車時間:每週二至週日上午9點~下午5點止(週一公休)。並需於同一借車地點交還原借用之自行車及退還所押證件或保證金。
七、借用辦法:1、押個人有效之照片證件如身分證、駕照、學生證、IC健保卡,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借用,還車時退還證件。
2、若無身分證件者,須先繳交每台車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整,還車時退回。
八、安全規定:1、借用人應於騎乘前確實檢查車輛,如煞車、輪胎、傳動軸、鍊條、踏板、龍頭轉向等是否正常以為確保騎
                                   乘期間行車安全。
2、借用人應主動自行投保人身意外或旅遊平安保險;借用人於使用期間之人身安全,概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出借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3、自行車借用期間不可轉借給其他人;亦不可載人。另私自將自行車轉借他人使用,以致發生事故,亦由借
      用人負責,出借單位不負連帶責任。
4、自行車之借用遇豪大雨、颱風、天候不佳時或借用人身體及精神狀況不佳等情形,為顧及自行車使用者安
      全,借車處得停止提供自行車借用。
5、為維護自身安全,騎乘自行車請視個人狀況,配戴相關護具或安全帽,並請小心騎乘注意安全並遵守交通
      規則。如有不當使用或違反交通規則所衍生的任何罰概由借用人自行負責繳納。
6、團體借用人對於使用者的騎乘能力須確實負評估責任;個人借用者亦同。
九、毀損賠償:1、借用自行車若因使用者不當使用因素而損毀時,需支付修理費;若遺失自行車時,則照原價賠償。
2、蓄意破壞至車輛毀損,除須賠償修復費用外,另需自負毀損公物刑責。如有侵佔行為者,另依刑法侵佔罪嫌送辦。
十、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一、本須知奉 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